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430S00001/2016-00605 文号:湘政发〔2016〕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6—000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1-05-21
签署日期:2016-04-22 登记日期:2016-04-22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2016-04-22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就是要加快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就是要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要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就是要加强各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是转变市场监管方式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有效途径。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明确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依法制定《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公布后实行动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决定新增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审批的省级相关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省编办、省工商局对《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更新,更新后的《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编办、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各级各部门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后置审批。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省直相关部门,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厘清部门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省人民政府安排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意见》公布的186项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规定的市场监管职责。

  研究制定《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对监管职责、 准入监管、后续监管、 协同监管、信息共享、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模式,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明确市场监管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省直各相关部门,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研究制定《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直各相关部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申请人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规定的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人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www.credithunan.gov.cn),各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要运用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查询认领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做好后续审批服务和监管工作,并及时将审批许可信息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告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直各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市州、县市区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实施)

  (四)实施"双随机"抽查。

  依法制定《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我省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进行检查。规范各执法部门的检查行为,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云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对可以向社会公示的监管信息要及时向社会予以公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直各相关部门,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

  (五)进一步完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按照建设国家法人库、企业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要求,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云平台,进一步完善湖南法人库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相关功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市场监管信息产生、更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归集到相应的企业名下,依法予以公示。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中确认的有关市场主体违法犯罪以及其他涉及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依法予以公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直各相关部门,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

  (六)加快完善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省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地区间、部门间的共享交换。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交换共享。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直各相关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

  (七)探索大数据监管模式。

  充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创新和加强市场监管,建立智能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大数据企业信息抽查和日常监管抽查模型,预警、识别频发违法违规行为,缩小监管范围、领域,辅助监管主体的执法效率和有效性,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各类监管数据与我省经济走势关系的分析研究,提升各级政府与职能部门在宏观决策、市场秩序预判、消费预警等方面的政策决策能力。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直各相关部门,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

  (八)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对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企业,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相应采取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各职能部门应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根据职责分工实时、准确地将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到省失信企业黑名单库,并与各职能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关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信用湖南"网站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现对失信企业依法进行联合惩戒、限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公开的已送达的法律文书对失信企业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惩戒、限制,实现行政监管和司法惩戒的有效衔接。

  (执法部门整合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直各相关部门,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直各相关部门,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

  (九)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监督。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2020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市场监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和协调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建立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监管责任和分工,细化监管举措,加强沟通协调和统筹推进,形成全省上下"一盘棋"、合力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促检查。省工商局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督导检查和工作调度,确保改革工作及时推进、平稳有序。对工作敷衍塞责、协调配合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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