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7〕2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具有湖湘文化特色的、科学合理有效的文物保护利用体系基本形成,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世界文化遗产数量力争有新突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达到200处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达到1000处以上,博物馆、纪念馆数量达到150个以上。文物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免费开放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和文物保护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物安全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
二、落实保护责任
(一)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敬重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文物保护法定职责履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文物保护机构和职责,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二)落实文物行政部门监管责任。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管理全省文物工作。监管、处理全省文物的维修、抢救、发掘、科研、安全、宣传、法制建设以及博物馆发展等重大问题,对市级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指导、支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文物工作。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文物工作的落实、推进和监管。检查、督导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发现、处理文物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对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指导、支持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的文物工作。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文物工作的实施和监管。组织基层文博单位做好文物建筑日常管理和养护。动员、组织文物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指导、检查、督促文物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承担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合理管理利用。组织文物保护员开展文物巡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发现、报告、解决文物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三)落实相关部门共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四)落实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保护责任。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其所有或使用文物的保护责任主体。进一步做好不可移动文物权属确认工作,明晰、落实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保护管理责任。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使用人签订文物使用保护责任书,由使用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无法确定使用人的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保护管理。企业、行政村、社区等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企业、村委会、居委会等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企业、村委会、居委会等承担保护管理责任。个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所有人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所有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将文物交由他人使用的,要向文物所在地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由文物所有人负责监督、文物使用人具体承担保护管理责任。
三、加强保护管理
(一)做好全省文物登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组织做好文物资源的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工作。建立全省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认真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遴选工作。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及时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记录档案、有标志说明、有保护管理机构)基础工作。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险情排查,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相关工作,在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上开辟"绿色通道",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对尚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要专人定期看护。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要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和使用人要做好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提高管理水平,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各地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能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考古和文物保护。依法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搞好配合,提高时效。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相关手续。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历史风貌和文物建筑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四)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有针对性开展文物病害分析和健康评估,建立国有馆藏文物基础资料数据库,制定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重点做好书法绘画、简牍帛书、碑帖拓本、古籍图书、金属文物、革命文物等易损文物的抢救修复。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全面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记录时代发展,丰富藏品门类。依法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及时向博物馆移交文物。
(五)加强革命文物保护与展示。注重革命文物的维修保护。认真组织革命文物资源调查、登记、认定、申报、定级、公布工作。征集各时期革命史料和实物,丰富革命文物馆藏。编制全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实现革命文物保护全覆盖,重点推进重要革命名人故居和重大革命历史事件旧址遗址的本体保护、内涵挖掘、陈列展览和环境整治、设施完善等,建设一批集保护、展示、宣传、教育、体验和旅游等功能为一体的革命文化公园和革命纪念园区,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旅游提供核心支撑。
(六)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要求,加强老司城遗址的保护、管理、监测、展示与利用。积极推进通道、绥宁侗族村寨,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和"万里茶路"(湖南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做好价值研究、文物保护、环境整治、展示利用等基础工作。
(七)加强文物保护园区建设。以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遗址为重点,以文物本体保护为核心,按照文物本体保护好、周边风貌格局和生态环境整治好、文物内涵展示好、服务功能完善好、当地民生改善好的标准,大力推进文物保护园区建设,在城乡逐步建设开放一批历史文化公园和考古遗址公园,提升区域历史文化形象,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掘和保护一批"处处有历史、步步有文化"的小镇小村,培育和建设一批湖南经典文化村镇。
(八)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实施全省文物平安工程,重点推进实施一批文物安防、消防、防雷项目,完善博物馆、文物建筑防火防盗和古遗址古墓葬防盗防破坏设施。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应急预案,落实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文物督发[2015]11号)精神,实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省文物消防安全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开展经常性文物安全检查和自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重要文博单位和文物资源密集的地方可设专门警务室,切实降低文博单位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风险,切实保障文物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要组织实施好本区域内文物平安工程,把文物安全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面落实文物管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四、推动合理利用
(一)加强博物馆建设和开放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博物馆建设作为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支持博物馆、纪念馆根据有关规定,按需求及时开展基本陈列提质改造工作,提升基本陈列质量。促进馆藏资源和展览的交流共享,提高藏品展出率和利用率,减少藏品闲置。充分发挥文物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利用馆藏资源,策划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陈列展览、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促进省级文博单位资源与基层共享、工作向基层倾斜,省博物馆要通过总分馆制、博物馆联盟等方式,加强对市县博物馆的指导和扶持。支持将更多的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加强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博物馆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县域特色专题博物馆。文化、文物、教育部门要在有条件的城市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当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探索实施智慧博物馆项目,让博物馆融入现代生活。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二)打造文物利用品牌,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旅游产业中的重要作用,重点培育和打造以韶山毛泽东同志故居、花明楼刘少奇同志故居、汨罗任弼时同志故居、浏阳胡耀邦同志故居等革命名人故居和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平江起义旧址、湘南起义旧址、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红军长征遗址等革命历史事件旧址为代表的红色旅游品牌,以屈原、贾谊、周敦颐、王船山、陶澍、魏源、曾国藩、谭嗣同、陈天华、黄兴、蔡锷等历史名人遗迹为代表的名人文化旅游品牌,以炎帝陵、舜帝庙等为代表的中华始祖文化旅游品牌,以老司城等为代表的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品牌,以凤凰古城、洪江古商城、张谷英村等为代表的古城古村旅游品牌,以里耶古城遗址、城头山遗址、铜官窑遗址、炭河里遗址等为代表的大遗址旅游品牌,以省博物馆等为代表的博物馆文化品牌,提升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品质和魅力。
(三)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文博单位依托自身馆藏品牌资源、优秀陈列展览等要素,积极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积极推动省博物馆、毛泽东同志纪念馆、刘少奇同志纪念馆的文博创意产品试点工作。积极组织文博单位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让湖湘文物活起来。
(四)坚持合理适度利用。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引导有序的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评估体系和制度,做好文物景区景点游客承载量的合理预估和确定,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五、严格依法行政
(一)完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修订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推动出台文物保护地方法规规章,健全文物法治保障体系。省文物行政部门要在相关部门支持下,及时出台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相配套,实用有效、便于操作的文物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进一步提升文物工作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文物督察。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市、县、乡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文物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完善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来信来访举报机制,认真受理查办群众举报的文物违法行为。
(三)加强文物执法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文物行政执法主体,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大力督察督办文物违法案件,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杜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考古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保障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投入。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
(二)加强科技支撑。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信息化建设,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根据我省文物特色和实际需求,推进跨部门跨地区协同创新,重点建立文物保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文物修复基地、文物科技创新联盟等,着力实施1-2个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科技项目。
(三)重视人才培养。解放思想,创新机制,探索多元用人方式,壮大文博人才队伍力量。加快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培养,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文物部门专业人才,实施保护项目与人才培养联动战略,加快文物保护修复、文物考古、展览策划、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加强县级文物行政执法、保护修复等急需人才培训,适当提高市县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加强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
(四)引导社会参与。支持、指导城乡群众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活动,鼓励向国家文物事业捐献文物或捐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投资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投资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