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索引号:430S00001/2008-83929 文号:湘政发[2008]2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8-00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3-12-05
签署日期:2008-09-30 登记日期:2008-09-25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日期:2008-10-01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HNPR-2008-00002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湘政发200826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中国加速淘汰CFC哈龙行业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范围内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单产或者副产四氯化碳的项目

禁止生产全氯氟烃除在用设备维修药用气雾剂和公约允许的其他必要用途外);禁止全氯氟烃的使用不得将全氯氟烃作为制冷剂清洗剂发泡剂膨胀剂加工助剂不得将全氯氟烃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哈龙灭火器灭火剂维修和必要用途的除外)。

禁止销售含全氯氟烃的冰箱空调冷柜制冰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以及汽车空调工商制冷机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等产品

在烟草育苗粮食仓储中禁止使用甲基溴

200810日起从事全氯氟烃制冷设备系统维修报废的单位在维修报废过程中必须对设备中存留的全氯氟烃进行回收和循环使用确实不能循环利用的必须集中收贮严禁排入大气

200810日起含有哈龙的灭火器或者灭火系统必须由具备回收能力的单位进行维修和报废处置在维修和报废时将哈龙回收

2010日前淘汰生产和使用四氯化碳用作生产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用途除外)、甲基氯仿

全面淘汰甲基溴生产和使用的期限按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执行

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申报登记和监督检查工作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的哈龙灭火剂灭火器和灭火系统除向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外还必须向同级消防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现有销售使用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含氢氯氟烃甲基溴以及全氯氟烃的单位必须向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从事含全氯氟烃设备和哈龙灭火器维修报废回收再生销毁活动的单位必须配备收贮设备和设施对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并保存最近两年回收循环利用再生销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记录定期向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全氯氟烃和哈龙的数量及去向情况自觉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省级环保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和制冷清洗汽车维修等行业应尽快制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州根据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

十二各级环保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应设立举报热线受理群众举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臭氧层物质△  通告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
省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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