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08-83937 文号:湘政发[2008]3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8-000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3-10
签署日期:2008-12-31 登记日期:2009-01-01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8-12-31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HNPR-2008-00008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83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数量选址和规模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设置既要适当集中方便监督管理又要防止垄断有利公平竞争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控制设置数量

城区常住人口超过5050的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数量不超过

城区常住人口少于50万的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数量不超过

人民政府所在地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数量控制在个以内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规划

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提倡鼓励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扩大对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乡镇地区放心肉的供应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可以不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远离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根据客观需要可联合或单独设置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远离城区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乡)、农村和边远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原则上仅限当地市场供应其具体供应销售区域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第六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湖南省生猪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要求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行政决策和行政听证程序的规定分别组织制定县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所在区域范围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200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四章  设置程序

第八条  新建定点屠宰厂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向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县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乡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须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有关资料应包括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

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20个工作日内会同畜牧兽医环保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分三类情况呈报审批

在设区市自治州城区设置定点屠宰厂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在县城区设置定点屠宰厂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步审查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在乡设置定点屠宰场点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新建厂建筑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还需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完成后由所在市州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书面验收申请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和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定点屠宰证书分别到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在原址改扩建应及时报生猪定点屠宰批准单位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商务畜牧兽医环保以及卫生防疫工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凡符合规定条件和本办法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权限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凡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本办法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换发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个月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县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第六章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标准及认定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畜禽定点屠宰厂的设置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生猪  屠宰△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1231日印发

 

相关解读
打印 收藏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755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