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淹没区(正常水位20年一遇洪水回水线以下)和枢纽工程施工区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实物指标调查的数量、种类以设计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调查认可的数据为准,本通告发布之日后新增建设的不予认可和补偿。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淹没区内新增、扩建、改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农副业等生产设施,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
否则,一律视为违章建筑,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者自行承担。
(二)应保持涉淹区内原有地形、地貌不变,禁止栽种多年生经济林木,严禁开砂、采石、葬坟以及其他有碍移民工作的活动。
(三)确因生产、生活急需的临时性设施,须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地踏勘审查同意后方能建设,但必须保证按照工程要求自行拆除,且国家不给予任何补偿。
二、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人口。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违反规定迁入的不按移民对待,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同时,加强库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已选定或者正在规划的移民安置点内,所有土地一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在移民安置点内垦荒、开山取土取石、采矿、建房。
四、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私自流转土地的行为均无效,其土地权属不变。
五、库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为其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广大干部群众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
家与个人利益关系,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水利 工程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