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出口货物提供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第一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 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 用保险。
4.纳税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 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的规定办 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 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 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见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