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单位提供特定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 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第一条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2.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 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 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 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下列 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 咨询服务。
5.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下列 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 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 服务;(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 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6.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 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 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 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 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①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②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 地产中介服务; ③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④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⑤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7.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8.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 外)。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9.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见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