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3.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支持措施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3.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第2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3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的公告》(2025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0号)
申请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退(抵)税申请表》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