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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 适用对象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 支持措施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 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戶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第7号)

  •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


  • 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部门 财政部门 商务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