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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税务 发文日期:2018-10-26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2018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娄底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业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1.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表一)执行。

(二)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率表》(附表一、二)执行。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被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业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则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20181025

附表一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 业

核定征收率

工业、商业

1.0%

交通运输业

1.0%

邮电通讯业

1.0%

文化体育业

1.0%

建筑安装业

1.0%

服务业

1.0%

娱乐业

1.0%

其它生产、经营项目

1.0%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附表二

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所得项目

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房屋

住房

1.0%

经营性用房

2.0%

个人转让其他财产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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