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的通知
湘建监督〔2023〕15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招标人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69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日
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建市政项目)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前款所称选取是指招标人(选取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竞选人)的活动。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中包含招标代理服务事项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统一开发湖南省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系统(以下简称选取系统)。
第四条 选取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选取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竞选人是指响应选取、参加选取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选取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落实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并在选取公告中如实载明。
第六条 选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全流程通过选取系统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选取人在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上注册获取账号、密码,参照《选取公告示范文本》发布选取公告,选取公告应当载明选取人的名称和地址,选取项目的内容、范围、实施地点和时间等事项。自选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竞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不少于5日。
(二)竞选人按照选取公告要求编制、提交竞选文件。选取人按照选取公告确定的时间进行选取。
(三)选取办法采取综合评分法,选取人自行组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与竞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审委员会的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评审结束后,选取系统自动生成选取情况报告,选取人应当自选取情况报告生成之日起3日内,在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五)公示期满,除异议处理外,选取人应当在2日内,在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选取结果公告,核发中选通知书。
第七条 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选取人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选取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确保选取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选取档案。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竞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因故放弃中选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的,选取人应当按照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第十条 选取时,当竞选人不足三家时应重新组织选取,重新组织选取仍不足三家的,选取人可以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竞选人对选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向选取人提出,并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选取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选取活动暂停;异议应当在选取平台上提出和处理。
第十二条 选取人与中选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中选通知书发出15日内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中选人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供中选通知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