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农作物品种全链条管理,加快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我厅在充分调研座谈、多方论证基础上,形成了《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听取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意见及关切,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10月15日至11月13日。有关意见建议(附依据佐证)请于截止日前以书面材料形式反馈至厅种业管理处,或将有关材料扫描成PDF格式发送邮箱。为便于后续就意见建议进行沟通,请建议人用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同时本人签字;单位书面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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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品种全链条管理,加快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持续推进农作物种子市场净化,鼓励保护品种原始创新,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适用本办法。湖南省发布引种备案公告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负责品种撤销审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水稻、玉米、棉花、大豆。
第二章 品种撤销审定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应当撤销审定:
(一)水稻(不含糯稻)审定年限超过十年且近三年生产上年均推广面积小于10000亩的品种;糯稻、饲用玉米、棉花、大豆审定年限超过十年且近三年生产上年均推广面积小于2000亩的品种;
(二)水稻、玉米、棉花、大豆审定年限五年以上且在生产上未实际推广应用、未开展种子生产或经营备案的品种;
(三)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即单一年度因品种适应性抗逆性原因造成生产损失面积超过10000亩(水稻)、2000亩(糯稻、饲用玉米、棉花、大豆)或损失面积达该品种推广面积10%以上的品种;
(四)种性严重退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品种;
(五)在种业市场监管中品种真实性不合格或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品种;
(六)2016年以后审定的未按要求提供合格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品种;
(七)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品种;
(八)因混杂退化等原因,导致品种典型特征特性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品种;
(九)品种权人或品种审定申请人、育种人自愿申请撤销审定的品种;
(十)同时通过国家审定(适宜区域含湖南)和湖南省审定后被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撤销审定的品种;
(十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过期失效的转基因品种;
(十二)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撤销审定条件的品种。
第三章 品种撤销审定程序
第六条 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根据行业统计数据、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及品种农业生产表现,同时结合有关部门建议,拟定符合撤销审定条件的品种名单,并向品种审定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征求品种撤销审定意见,并同时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申请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意见,不同意撤销审定的申请者须提交书面保留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申请者无法联系的,在官网公示日期截止前未书面反馈意见的默认同意撤销审定。
第八条 省品审办梳理申请者反馈意见及公示情况,提交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
第九条 各相关专业委员会根据省品审办梳理意见,在品种审查会议上初审确定拟撤销审定品种名单。
第十条 各相关专业委员会确定的拟撤销审定品种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公示期3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可向省品审办书面提出异议申请,省品审办收到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公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省品审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停止推广、销售的具体时间。
第十三条 品种撤销审定公告发布后,省品审办需在30日内上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确保工作衔接规范有序。
第四章 品种延期推广使用
第十四条 应当撤销审定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延期使用,对具有特殊推广和科研应用价值的品种,申请者或品种权人可以向省品审办提出书面保留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省品审办将保留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经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品种报主任委员会裁定。品种延期推广使用理由不充分、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相关佐证材料不齐全、缺乏推广价值的品种不可延期使用。
第十五条 同一品种延期推广使用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育种者或品种权人应当妥善保存和保护被撤销审定的品种资源,可继续作为种质资源合法利用;被撤销审定品种已申请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权益不受影响。被撤销审定的品种,不影响历史累计推广成绩及荣誉,不影响作为已有成果申报相关奖项奖励。
第十七条 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审定条件的国审品种,由省品审办建议原审定单位修改品种适宜推广区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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