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卫生评价是否需要资质问题的咨询-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职业卫生评价是否需要资质问题的咨询
来信时间 2021-03-17 来信人 夏姣琴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请问职业卫生预评价和职业卫生设计专篇是否需要资质,或者只需要技术人员达到条件就可以,不需要职业卫生资质。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2021-03-19
答复部门 省卫生健康委
答复内容 夏姣琴网友,您好:职业卫生预评价和职业卫生设计专篇不需要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进行。依据如下:一是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修订版删除了原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二是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规定中没有提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设计专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