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保供养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问题的咨询-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五保供养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问题的咨询
来信时间 2022-08-16 来信人 陈顺利
来信内容 根据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请问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养老保险待遇获得的养老金收入是否计入上述条款的“其他收入”?请问条款中的“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是如何确定的?哪里可以查询?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2022-08-19
答复部门 省民政厅
答复内容 陈顺利网友,您好。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第四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第七条规定,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