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 | 关于灵活就业医保人员生育保险问题 | ||
| 来信时间 | 2026-07-21 | 来信人 | 李琴 |
| 来信内容 |
您好,领导,想就20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补充规定》提出以下疑问:疑问一:9月1日执行,是从9月1日开始可以缴纳生育险还是可以领取呢?疑问二:在政策开始之前一直在缴纳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9月之前已经怀孕的,政策要求的连续缴纳生育险满12个月,补3个月也时间达不到12个月,这是否对于一直在连续缴纳灵活就业保险人员不太公平,能否考虑出一些过渡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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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复
| 答复时间 | 2026-08-03 | ||
| 答复部门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 ||
| 答复内容 | 李琴: 您好!“关于灵活就业医保人员生育保险问题”来信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湘医保发〔2026〕22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2026年9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职工医保费(含大病保险、生育保险费)30天后享受职工医保、生育医疗、大病保险待遇,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含大病保险、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医保基金运行是以收定支,从《补充规定》执行之日开始,所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大病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才能支撑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待遇。 根据《补充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在生育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不满12个月的,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待遇。 感谢您对湖南省医保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 ||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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