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21-05002346 文号:湘政办发〔2021〕21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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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1-06-07 登记日期:2021-06-07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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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精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市县指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不断提高我省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协同配合。始终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同时吸引、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总体框架下,充分考虑我省应急救援事务的地域属性、事件等级、实施层级、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管理优势等因素,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努力形成全省应急救援事务保障合力。

  ——坚持稳妥有序分类推进。在保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调衔接,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逐步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 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全省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全省性总体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类和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省级应急救援规划和预案的编制,省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级联合市县组织实施的全省性应急预案演练,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依法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政策和技术规范,市县区域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省级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省级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省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驻湘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省区域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基层应急能力建设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与维护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 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全省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全省通用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中央和省级信息系统在省级部门的软硬件配备及运行维护支出;市县主要负责中央和省级通用信息系统在本级的软硬件配备及运行维护支出。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省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省级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5. 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省级直接组织开展的全省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省级管理的应急救援队伍训练、省级组织的应急比武和社会动员工作、省级开展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 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本方案中灾害事故是指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下同)。

  将省级直接开展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隐患排查和全省性风险防治区划编制的相关支出,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国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全省性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和普查,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隐患排查、风险防治区划编制、风险处置等相关支出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 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全国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全省性有关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全省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省级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与运维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预警系统运维、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重大以及提级到省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以及提级到省评估的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以及跨区域灾害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较大、一般灾害事故调查处理、调查评估、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其他。

  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相关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并结合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确定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确保各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注重改革衔接,形成良性互动。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加强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我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财政管理模式,待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以及中央明确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调整情况,及时对省以下支出责任作出调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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