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6〕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并配合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工作主要职责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局、省文物局等省直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为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移民安置工作。对于大型水库工程或移民人口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中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省水利厅作为监管方参与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履行监管方职责,包括会同项目法人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审批下达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督促项目法人落实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会同有关部门按审批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淹没补偿费、审定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置工作,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的规划设计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负责移民安置项目的组织实施,维护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对于移民人口1000人以下的中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作为监管方参与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履行监管方职责。
第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划设计,履行设计归口、技术服务的责任。
第八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并将监督评估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三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九条 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
水利、电力、交通、文物、城(集)镇迁建等单项工程的设计文件须经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后,由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文本。
第十条 报审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编制的内容及深度、精度达到国家和省现行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及行业规程规范有关要求;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并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外迁农村移民采取农业生产安置的,应组织迁出地和安置地村组进行安置对接,对接成果须经相关乡镇、村组签字盖章;农村移民出县集中安置方案还须经迁出地及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进行调整修改的行为,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人口、耕(园)地等实物调查成果变化量和幅度较大的;
(二)新增或取消移民集中安置居民点,移民集中安置居民点、城(集)镇迁建地点发生变化或用地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城(集)镇处理方式发生变化的;
(四)移民工程建设标准、等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移民主要生产生活安置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安置方式改变或搬迁安置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
(七)需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专题报告,经项目法人、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按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程序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一般设计变更经项目法人、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农村移民的搬迁安置,应尽量采取进城(集)镇安置。移民集中安置居民点建设应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进行。
居民点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草地保护利用规划,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要求,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林地,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避开浸没、滑坡、坍岸、泥石流沟、山洪灾害易发区等不良地质区域。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主要有长效实物补偿、农业生产安置、自谋职业、一次性货币补偿等方式。生产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确定。
(一)尽量采取长效实物补偿生产安置方式。
采取长效实物补偿生产安置方式的,根据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亩产值分析确定生产安置标准。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生产安置标准可按相应的地类系数折算。
项目法人应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协议,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长效实物补偿资金兑付承诺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市州人民政府相应出具承诺函。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村组或移民户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协议。
项目法人每年按协议和物价情况及时将补偿资金拨(交)至指定专户,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及时兑付给移民。
(二)对不从事农业生产且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移民,可选择自谋职业生产安置方式。
选择自谋职业生产安置方式的,应由移民本人提交申请,并出具本人专业特长或3年以上从事二三产业经历的证明、城镇房屋产权证(不动产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凭证,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生产安置协议。
(三)主要生产用地被征占的比例低于20%的村民小组,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生产安置方式的,由村民小组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后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生产安置协议。
(四)对进城(集)镇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将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作为生产安置补充措施,编制就业创业培训规划。
第十五条 进城(集)镇购房安置的,人均新址征地补偿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农村集中安置居民点人均新址征地补偿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综合分析后计列。
对户口在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且在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以外没有住房、人均住房补偿费未达到25㎡砖混结构住房补偿标准的移民,按人均25㎡砖混结构住房补偿标准计列房屋补偿费。
因地制宜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移民加快搬迁进度,必要时可在淹没补偿费概(估)算内计列移民安置激励措施补助费。
第四章 安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前,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移民安置具体实施办法,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具体进度计划,做好实施管理人员培训、移民政策宣传、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及委托监督评估单位等工作。
第十八条 搬迁安置人口为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符合规定的实际人口。
第十九条 实行分散安置的移民,房屋建设应符合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采取农业生产安置的,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将生产安置资源分配落实到移民户,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当年11月上旬前编制完成下年度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经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省级(或市州)移民管理机构批复下达。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按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工程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不得作为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责任单位。
第二十三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接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移民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向项目审批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审批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交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并纳入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期间,市州及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须将各移民户、迁建补偿的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有关信息数据逐一立卷建档,并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工作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第五章 安置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形式、工作程序、验收条件和有关要求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水移民〔2022〕414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提交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提交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规划设计单位应提交规划设计工作报告,监督评估单位应提交监督评估工作报告。
工程导(截)流和分期蓄水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应报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省级(或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淹没补偿费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进度拨付、按计划使用,由相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统一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按照相关协议拨付使用。
第三十条 补偿补助类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安排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实施管理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监督移民管理机构分级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正常运行而发生的办公费等管理性费用开支。
第三十二条 监督评估费由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省级(或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管理,按照监督评估合同拨付。
第三十三条 预备费的使用应符合移民安置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程规范,依程序申报。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预备费使用申请,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出具意见,经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预备费使用申请,经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出具意见后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四条 淹没补偿费存储期间的孳息及结余的淹没补偿费应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预算纳入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计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履责履约、工作质量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阶段性移民安置工作及库底清理未经有权部门验收,项目法人违规截流或下闸蓄水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移民、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淹没补偿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淹没补偿费使用管理安全、合规、高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其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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