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6〕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将公共机构节能相关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确保节能工作有效开展。
第四条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牵头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监督、管理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州、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州、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节能降碳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配备和完善能源计量器具,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按时、准确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规范用能行为。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下一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向上一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能耗数据年度会审,定期统计、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强化能耗统计分析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指标,确定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能源审计和重点监督检查,能耗未达标的,应当实施节能改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公共机构开展碳排放核算,制定并实施碳排放控制方案,落实减排措施。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整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产品,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用能产品。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优化节能降碳设计,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鼓励按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
符合条件的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应当至少采用一项可再生能源技术,鼓励优先应用太阳能光伏、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豪华装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源消耗统计数据和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对连续两年被列为高能耗且未完成节能改造目标的公共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装配化装修。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减少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加强对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对数据中心机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通过改造建设绿色数据中心机房等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八)加强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修,及时发现、纠正用水浪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四)定期公布车辆行驶里程和耗油、耗电量状况。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公共机构应当大力采用合同能源(节水)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水)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打包托管和整县(市、区)托管模式,充分发挥规模效应。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全省公共机构充分利用建筑屋面、车棚顶面等适宜场地空间,在符合分布式光伏开发条件前提下,安装光电转换效率高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二十五条 统筹利用场地租金减免等扶持、优惠政策,吸引优质企业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单位开展变压器增容等升级改造,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充电桩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有食堂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开展食堂绿色化改造,推广运用节能厨具。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光盘行动”等反食品浪费活动,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建立公共机构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纠正浪费行为。
第二十七条 强化节水护水,稳步推进节水型器具普及更新,新购置用水器具必须达到2级以上水效,推动公共机构积极利用市政再生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督促指导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可回收物收集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时,公共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节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报有关部门,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的相关违规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共机构未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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