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三个一批”分类处置总体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6〕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煤矿“三个一批”分类处置总体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煤矿“三个一批”分类处置总体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矿山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安排部署,加力推进全省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为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全省将按照“关闭退出一批、提质改造一批、扩能提升一批”思路,加快推进全省煤矿分类处置,确保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期分批关闭退出,保留的煤矿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安全第一、应关尽关,从源头上消除重大安全风险;坚持依法依规、靶向施策,保持政策连续稳定;坚持一个标准、一视同仁,对省属煤矿、民营煤矿执行统一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坚持上下联动、压实责任,强化市县属地责任和湖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能源集团)企业主体责任,形成协同发力、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处置方式
(一)加快关闭退出一批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中关于“切实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9〕1377号)中关于“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发改能源〔2026〕979号)中关于“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落后产能煤矿有序退出”的要求,分期分批关闭退出以下煤矿:
1.2026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以下煤矿:
(1)核定产能30万吨/年以下的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
(2)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包括《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煤矿“四关闭一到位”断然措施分类处置总体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1〕36号)明确的“按现有产能规模保留的煤矿”中未复工复产的、“允许继续技改扩能煤矿”中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的、“纳入在册名单暂时维持现状煤矿”中未按规定要求重新核准开办的,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规定应予淘汰尚未淘汰、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状况的煤矿;
(3)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指剩余可采煤炭资源服务年限不足2年和难以形成正规回采工作面的煤矿)。
2.2027年底前,对核定产能30万吨/年的灾害严重煤矿机械化开采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经检查确认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纳入关闭退出对象,依法予以关闭退出。
3.2030年底前,依法依规依政策引导关闭退出核定产能30万吨/年以下的非灾害严重煤矿(不含露天开采煤矿)。
(二)提质改造一批
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等文件明确的“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灾害严重矿井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的要求,推动核定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进行机械化、智能化改造。
1.2027年底前,对核定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上的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非灾害严重煤矿,推动进行机械化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或者改造未达标的,依法责令整改。
2.2030年底前,对保留的核定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上的未实现智能化的灾害严重煤矿,推动进行智能化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或者改造未达标的,依法责令整改。
(三)扩能提升一批
对资源储量丰富、煤层赋存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较高的依法依规保留的煤矿,允许其通过改扩建达到中型煤矿规模,并实现综合机械化采煤,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相关手续,支持其合理配置煤矿边深部煤炭资源。
三、责任分工
(一)市县级政府和省能源集团编制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实。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政策要求,对标对矿,组织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省属煤矿由省能源集团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本单位)煤矿关闭退出、提质改造、扩能提升的对象和时限,以及责任分工、相关措施等。对按本方案规定年限应予关闭退出的煤矿存在技改投入大、竣工投产时间短、债务包袱重或历史遗留问题多、职工安置任务重等情形,需“一矿一策”确定关闭退出时限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省属煤矿由省能源集团)根据实际情况逐一研究确定延期关退时限,并说明理由;对延期关退的煤矿,延期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且不享受省级专项补助资金。2026年10月底前,省能源集团实施方案由省国资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各产煤市实施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省级部门加强指导和协同监管。省煤矿“三个一批”分类处置工作专班统筹做好全省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能源集团加快编制本地区(本单位)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并切实推动落实,依法依规依政策支持关闭煤矿做好资源核实、债务化解、生态修复、职工安置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市县和省能源集团主体责任。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省能源集团是所辖煤矿分类处置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举措,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煤矿企业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看清行业发展大势,积极推动所辖煤矿应关尽关、早关快关。
(二)实施财政专项补助支持。统筹安排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对顺利完成煤矿关闭任务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补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有关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本地煤矿关闭退出。
(三)运用好退出产能置换政策。充分用好国家关于煤矿关闭退出产能指标交易优惠政策,煤矿关闭退出的产能指标,由煤矿企业自行交易;对于关闭煤矿产能规模总量较小的市州、县市区,可在征得煤矿企业同意并书面委托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四)严格煤矿证照管理。对纳入关闭名单的煤矿,相关部门在办理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延期手续时,要严格审查相关条件,证照延期不得超过该煤矿计划关闭退出时间。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煤矿关闭决定后,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注销相关证照。
(五)严格煤矿关闭退出程序。煤矿关闭退出严格履行“公示、决定、实施、验收、公告”等程序。地方民营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关闭前公示、作出关闭决定、组织实施关闭,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初验;省属煤矿由省国资委进行关闭前公示、作出关闭决定,省能源集团组织实施关闭和初验。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省相关部门、省能源集团,对全省关闭煤矿开展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煤矿予以公告。
(六)从严加强监管执法。各负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能职责部门要及时查处煤矿分类处置期间突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存在隐蔽工作面、监控数据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严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决策人(含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刑事责任,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七)鼓励地方和煤矿转型发展。支持重点产煤县市区区域经济转型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加大煤矿关闭后瓦斯发电、替代能源建设等项目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要素保障,促进转型发展。
(八)做好关闭退出矿区生态修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和省能源集团应监督所辖煤矿企业在煤矿关闭退出前履行好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九)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市州、县市区和省能源集团要高度重视煤矿分类处置相关社会稳定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完善分类处置应急预案;要把企业转型、职工安置等作为分类处置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支持省能源集团做好省属煤矿关闭退出后的遗留问题处理。
(十)强化监督问责。省煤矿“三个一批”分类处置工作专班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对工作推动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约谈、通报;对造成事故和生态环境问题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各地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及时公示关闭退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公正公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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