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3-05-31 17:30 【字体: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33

HNPR202311002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3327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21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挪用贪占或多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分级预算、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条件参加社会保险、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挪用贪占或多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九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明确表示获得奖励意愿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

(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

(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原则上转交下级查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

(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三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第十四条 举报实行一事一奖,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定额或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奖金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一)查实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奖励500元;

(二)查实金额在15万元的(含5万元),奖励1000元;

(三)查实金额在510万元的(含10万元),奖励2000元;

(四)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奖励查实金额的2%,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对举报事项经查实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奖励台账,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举报奖励:

(一)申请。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机构在举报事项办结时,填写《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提出奖励金额的建议,并附举报受理记录、举报信函或记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确认。举报奖励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机构和财务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后,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和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确认。单笔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应当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三)告知。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机构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达《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2)。

(四)复核。举报人对奖励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复核请求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审查复核,并在收到复核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举报人复核结果,按奖励程序执行。

(五)领取。举报人为公民,应当自接到《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金申领单》(附件3)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

举报人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接到《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委托工作人员持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银行账号、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奖金申领单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六)发放。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机构应自举报人确认奖励金额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通知财务工作机构进行结算,财务工作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金发放。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351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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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省公报室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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