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数据局解读《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6-09-02 15:50 【字体:

  2026年8月,省数据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委印发了《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湘数据〔2026〕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国家层面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作出部署。一是明确收益分配原则。《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二是探索收益分配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要求,支持在收益分配方面积极探索可行路径;财政部《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财资〔2024〕167号)要求以协议形式约定各方收益分配比例。三是规范成本核算与价格形成。《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明确,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可在政府指导价下收取运营服务费,并对经营成本、准许利润等作出规定。四是完善配套实施规范。国家数据局印发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明确要求运营方案中应包含收益分配机制等内容,为地方制定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提供了直接的上位依据。

  我省有关法规政策也对建立收益分配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湖南省数据条例》要求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25号)要求研究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机制。

  为此,省数据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委,起草了《暂行办法》,并征求了47个省直相关单位、湘江新区和14个市州人民政府意见,多次开展专题研讨,结合企业和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意见建议,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一致性评估等审查,形成当前印发的《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4章17条,围绕收益定义、分配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范。

  第一章“总则”。本章明确《暂行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运营收入、授权运营收益等核心概念;规定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和文资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公用企业和非公用企业收益的性质及缴库、入账路径。

  第二章“收益分配程序”。本章围绕收益分配的关键环节作出程序性规定,包括成本核定、收益分配比例确定、收益上缴、成本保障、资金支持和评估调整等要求。

  第三章“监督管理”。本章明确监督管理主体、禁止性行为及违规处理措施。明确县级以上审计、财政、国资、文资、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授权运营收益的核算、分配、上缴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

  第四章“附则”。本章主要对配套性、衔接性和实施性事项作出规定。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明确了《暂行办法》的施行、有效期和适时修订调整事项。

  三、政策亮点

  《暂行办法》对公共数据资源收益分配进行探索性设计,在收益归属和缴库路径、成本核定和收益分配比例、收益上缴和收益反哺、评估调整机制等四方面具有以下亮点:

  (一)明确不同主体收益归属和缴库路径。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收益属于非税收入,以“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项目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二是公用企业收益作为企业经营收益,按相关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三是非公用企业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准则计入营业收入。上述安排与不同主体的资产属性、财务管理制度和收益管理要求相衔接。

  (二)明确成本核定和收益分配比例。一是实施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及运营机构,按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有关成本核算规定,核定授权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二是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经营成本和收入,与授权运营无关的费用不得列入成本,同一成本不得重复计算。三是收益分配比例根据各参与方成本投入、贡献度、风险承担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在收益分配协议中明确。

  (三)明确收益上缴、成本保障和收益反哺。一是行政事业单位依规选择的运营机构,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事业单位收益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二是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对数据提供单位和实施机构的成本予以统筹保障。三是根据数据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情况,安排部分资金支持数据质量高、供给稳定、价值转化效果显著的数据提供单位和实施机构开展数据治理、数据资源管理等工作,推动形成“投入—收益—再投入”的良性循环。

  (四)明确评估调整机制。对评估组织、评估重点、评估周期及结果运用分别作出规定。一是财政部门会同数据管理、文资、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最高准许收入为基准,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评估。二是重点评估收益上缴及时性、分配比例合理性、运营情况和价值转化效果等。三是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开展专项评估。四是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及时调整后续收益分配比例并相应修改收益分配协议,运营机构超额收益部分应及时上缴财政。

信息来源: 湖南省数据局      责任编辑: 朱格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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