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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或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戶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支持措施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湖南省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25〕7号)

  •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

  •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