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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 适用对象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

  • 支持措施

    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

  •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