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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衡阳市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方案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人社 发文日期:2024-07-05 所在行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其他未列明行业

2024年度衡阳市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办函〔2024〕37号)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度市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稳岗返还对象

市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单位”不予享受。

二、稳岗返还条件

(1)参保企业上年度在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且无历史欠费;

(2)参保企业或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3)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裁员率不高于5.5%。

三、裁员率计算方法

单位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出的数值取较低者作为单位裁员率。其中,对于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出裁员率低于5.5%的单位,还需满足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不超过单位参保职工总数的20%;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用自有员工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出裁员率低于5.5%的单位,还需满足上年度自有员工参保减少人数不超过自有员工总数的20%,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

四、稳岗返还的标准

稳岗返还的具体金额由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自动采集数据测算,返还标准如下: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实缴费”)的30%返还 。

(2)中小微企业按实缴费的60%返还 。

(3)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五、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范围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六、稳岗返还工作流程

(一)继续全面推广“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失业保险经办系统通过单位类型、缴费、裁员率等数据初步筛选比对出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单位名单推送至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本级根据当地劳动关系部门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信息,及时剔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正超过有效期的劳务派遣单位,并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单位信息,及时剔除严重失信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为其自有员工申领稳岗返还所需资料:

1. 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劳务外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3. 自有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

4. 劳务派遣单位与外包单位上年度外包费用税务财务往来支付凭证;

5. 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领总表(附件1)及稳岗返还申领表(附件2)。

(三)劳务派遣单位代为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时,对所有符合稳岗返还申领条件的单位应一次性申请。劳务派遣单位需与实际用工单位共同准备以下资料并提交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1. 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 实际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 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复印件;

4. 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收取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社保费、管理费等税务财务往来支付凭证;

5. 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

6. 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领总表(附件1)及劳务派遣单位代实际用工单位申领表(附件3)。

七、资金拨付

1.公示。将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单位信息呈签局党组,并按经办流程在衡阳市人社局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请款。公示无异议后向省厅请款,并按照局下发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审批流程上报。

3.发放。(一)经办机构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单位对公账户,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单位资金拨付情况及用途。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需及时主动联系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作为经办机构拨付稳岗返还资金账户。(二)劳务派遣单位为实际用工单位申请的稳岗放还经办机构可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至用工单位对公账户,也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还可将资金拨付至劳务派遣单位对公账户,劳务派遣单位在1个月内将资金全额拨付至实际用工单位,并在资金到账2个月内将拨付凭证提交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八、其他情况

对因账户信息错误或不完整等问题造成发放不成功的单位,经办机构应在官网发布公告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单位。如单位未在2024年12月31日前办理信息完善业务,视同为放弃享受。

九、执行日期

本年度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1.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领总表

2.稳岗返还申领表

3.劳务派遣单位代实际用工单位申领表

衡阳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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