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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4-12-31 所在行业:农、林、牧、渔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株洲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31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和农业生产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以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农业生产区是指森林防火区和城市综合管理区外的农业生产活动的区域。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责清晰的野外用火管理责任体系,并建立跨部门联合、配合执法机制和跨地区协作执法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及时处理野外用火管理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加强野外用火巡查、隐患排查、火灾前期处置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野外用火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区的农事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民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野外用火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野外用火行为的,应当通过拨打119、12345、12350电话等形式举报,并可以及时劝阻;有关单位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置。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森林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野外防火知识。监护人应当加强监护,防止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监护人野外玩火。

第五条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

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本市森林高火险期。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可以适当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依法划定禁止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第七条规定禁烧区范围外的农业生产区,因从事生产、农事用火或者生活确需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谨慎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用火现场,确保无火、无烟后方可离开,防止失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分时段、分区域、按程序用火,派员现场指导,确保野外用火安全。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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