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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层级:省级 发文系统:卫健 发文日期:2026-07-13 所在行业:卫生和社区工作
信息来源:湖南省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6-07-15

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卫爱发[2026]2号

各市州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省直相关部门:

现将《湖南省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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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范围内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以下简称全国健康城镇)的培育、评审、推荐及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评审与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6〕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和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遴选培育、择优推荐、长效巩固的原则。各地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因地制宜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全国健康城镇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策机制,落实制度保障,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不断提升爱国卫生运动成效,持续增强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努力夯实健康湖南建设根基。

第三条  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实行全域创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全国健康城市申报范围为地级市、自治州(以下简称城市),创建范围为行政区划所辖的区(自治州为其州府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全域)全域;全国健康县申报范围为县级市、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创建范围为行政区划全域;全国健康乡镇创建范围为除全国健康城市所辖区和全国健康县以外的乡镇,创建范围为行政区划全域。

第四条  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各城市、县、乡镇仅限申报一次。原则上,同一周期内,县(市)及所辖乡镇不得同时申报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城市或县(市)获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命名后,所辖乡镇(含已命名的全国健康乡镇)自下一评审周期起,不再单独申报或复审,纳入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负责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有序推进本省辖区内全国健康城镇建设与综合管理,具体工作由省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爱卫办)承担。省爱卫办负责建立省级评审专家库,并组织开展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技术指导、遴选培育、评审复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日常监测评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推动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

第六条  省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支持、指导各地开展全国健康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评估,帮助各地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各市州要明确全国健康城镇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并充分发挥作用,负责本地区健康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和所辖区积极参与全国健康城市建设和管理,指导所辖县(市)、乡镇(街道)有序推进健康县、健康乡镇创建。

第八条  各县(市)要明确全国健康城镇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地区健康县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县有关部门和所辖乡镇(街道)积极参与全国健康县建设和管理,指导所辖乡镇(街道)有序推进全国健康乡镇创建。各市辖区要在市州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和所辖乡镇(街道)积极参与全国健康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健康城镇建设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国健康乡镇创建。

第三章    培  育

第十条  各市州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辖区内有全国健康城镇创建意愿的城市、县(市)、乡镇,分别对照《全国健康城市和全国健康县评审标准》《全国健康乡镇评审标准》开展自评,自评基本符合评审标准要求的,各市州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牵头部门应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6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相关基础资料和指标数据,并向省爱卫办提交自评估报告和市级推荐报告。

第十一条  省爱卫办根据信息数据和各市州的推荐报告,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12月底前,组织有创建意愿的城市、县(市)、乡镇(街道)以适当方式集中展示本地区创建工作基础、工作举措及预期实现目标等情况,综合各地行政区划数、健康湖南行动推进成效等因素,依据全国爱卫办分配给本省的推荐名额数,按照一定的比例差额遴选确定本评审周期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的培育单位。

第十二条  省爱卫办和有关部门应当聚焦评审标准核心要求和培育单位短板弱项,通过加强工作指导、举办业务培训、开展技术评估、提出整改建议、组织经验交流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指导和帮扶培育单位开展创建工作,提升创建质量。

第十三条  经过一段时期的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工作,各市州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根据辖区内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单位的申报意愿和工作成效择优推荐,分别于每个评审周期第2年9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报送全国健康乡镇、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城市的市级推荐报告。

第四章    评审和推荐

第十四条  全国健康城市由全国爱卫办组织评审,由省爱卫会推荐。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由全国爱卫办委托省爱卫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省爱卫办承担,全国爱卫办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健康城镇评审包括资料数据评估、现场暗访、综合评议、社会公示等程序。

第十五条  资料数据评估。省爱卫办组织省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单位的申报资料、市级推荐报告、指标数据等进行评估,重点评估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省爱卫办及时将资料数据评估结果反馈给当地,并指导限期补正。

第十六条  现场暗访。省爱卫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估,对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单位的健康生活普及、健康服务开展、健康环境建设等情况进行暗访,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暗访工作结束后1周内形成现场暗访报告。省爱卫办及时将现场暗访报告反馈给市州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牵头部门,由其督促限期整改后,将整改报告报省爱卫办备案。

第十七条  综合评议。省爱卫办于每个评审周期第3年3月底前组织省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评审专家开展综合评议,综合资料数据评估、现场暗访评估和健康城镇培育工作,结合各地整改情况报告,择优提出拟向全国爱卫办推荐的全国健康城市建议名单,以及拟命名的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名单。

第十八条  社会公示。省爱卫办对综合评议后拟向全国爱卫办报送的全国健康城市推荐名单和全国健康县、健康乡镇拟命名建议名单,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地方,由省爱卫办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拟命名的全国健康城市建议名单,由全国爱卫办公示。

第十九条  省爱卫办根据评审结果,将拟推荐的全国健康城镇有关材料报省爱卫会审定。经省爱卫会审核同意后,于每个评审周期第3年5月底前以推荐报告形式向全国爱卫办推荐本省全国健康城镇建议名单。

第五章    复  审

第二十条  全国健康城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复审由省爱卫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省爱卫办承担,采取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的形式组织,全国爱卫办抽查。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复审周期内,省爱卫办组织对本省所有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进行复审,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按程序报请全国爱卫会撤销命名。省级复审结果于每个周期第3年6月底前报送全国爱卫办。

第二十二条 每个复审周期结束后,全国爱卫会根据全国爱卫办抽查结果和省爱卫会复审结果,对达到合格标准的全国健康城镇予以重新确认命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予以撤销命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积极宣传创建取得的成效,广泛持续动员,形成共同维护和促进健康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深入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发挥示范作用,引领带动周边地区开展健康城镇建设,持续提升社会健康治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单位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建立资料数据实时调度更新机制,各市州于每年2月底前将辖区内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单位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的最新资料数据(包括创建工作报告、相关基础资料和相关指标的最新数据等)审核后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爱卫办。资料数据存在异常波动、口径不一致或与有关部门掌握数据不符的,省爱卫办将组织专项核查。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舆情监测机制,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渠道,组织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鼓励各地采用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爱卫办建立全国健康城镇创建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省爱卫会成员单位、各市州推荐专家组成,常态化开展创建指导、业务培训、数据分析、现场暗访等工作。在全国健康城镇评审过程中,对评审专家实行申报地方(以市州为单位)回避制度。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如违反相关规定,省爱卫办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一个评审周期内,新申报的全国健康城市未达到全国爱卫办设定的合格标准,或者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市未通过复审的,省爱卫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暂缓该设区市下一周期的全国健康城市申报资格。新申报的全国健康县或者全国健康乡镇未通过全国爱卫办抽查,或者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县或者全国健康乡镇未通过复审的市州,省爱卫办将核减该市州下一评审周期的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推荐名额。

第二十八条  省爱卫办不定期对全国健康城镇创建情况,以及复审的全国健康城镇抽查情况予以通报。对在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和巩固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滑坡严重、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报全国爱卫会批准后,撤销其命名。

第二十九条  各地开展健康城镇创建和巩固工作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相关廉政纪律要求,严格遵守《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规定的“十个不得”要求。如违反本条规定,省爱卫办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取消推荐资格或提请全国爱卫会撤销命名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南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爱卫发〔2022〕5号)和《湖南省爱卫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城镇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爱卫办发〔20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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