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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层级:国家级 发文系统:商务 生态环境 海关 发文日期:2026-09-05 所在行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发布时间:2026-09-20

关于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39号

  为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决定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202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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