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3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完善禁捕执法监管等方面的相关问题,筑牢“长江禁渔”法律防线。
湖南96%以上的国土面积属于长江流域,既是内陆渔业大省,也是禁捕退捕大省。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禁捕工作作出规定,明确了禁捕范围、法律责任等,但在禁捕执法监管中也面临一些需地方立法加以完善的问题。
《决定》结合湖南的实际,明确了禁捕区域,规定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公告的其他禁捕水域等水域为禁捕区域。
禁捕区域哪些事情不能做?《决定》规定,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他禁捕区域在禁捕期限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
“应当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避免普遍违法,建议完善休闲垂钓禁止行为。《决定》明确,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遵守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等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将禁捕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范围。《决定》采纳该建议,并明确了规范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禁捕工作经费的相关要求。
长江流域禁捕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作。《决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禁捕执法监管方面的职责和工作机制,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退捕渔民转产安置、社会保障等落实扶持政策的相关要求。
(文/唐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