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本省长江流域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施长江大保护,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的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下列水域为禁捕区域:
(一)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
(三)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公告的其他禁捕水域。
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他禁捕区域在禁捕期限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四、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二)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
(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捕工作的领导,将禁捕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范围,规范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禁捕工作经费,将禁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禁捕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护,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完善禁捕工作执法联动机制,密切部门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跨区域合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市禁捕工作信息共享和行政执法协作。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民政、医保等部门应当落实扶持政策,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拓宽转产就业渠道,做好符合条件退捕渔民的低保、临时救助、医疗等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退捕渔民转产安置、社会保障等资金需求。
八、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水生生物保护意识,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禁捕规定的违法行为。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宣传禁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公益广告中增加禁捕内容,营造自觉遵守禁捕规定、保护生态的氛围。
垂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和自律管理,引导垂钓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垂钓。
九、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