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2020年7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22号),明确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委省政府对这项改革高度重视,将其列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事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不断提高我省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依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对省与市县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全面梳理和实地调研,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了我省《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出台意义
(一)出台《实施方案》,有利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应急救援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安全与发展两件大事的重要领域,出台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实施方案,有利于推进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出台《实施方案》,有利于推进平安湖南建设。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形成制度化管权、规范化用钱的全流程标准化操作机制,有利于不断提高我省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统筹各级应急救援资源,形成协同高效的应急救援合力,筑牢平安湖南建设的底板。
(三)出台《实施方案》,有利于理顺各级财政关系。在保持应急救援领域现行财政政策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对应急救援领域各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全面划分,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的权责关系,压实市县财政支出责任,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构建关系顺畅、协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综合考虑地域属性、事件等级、实施层级、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管理优势等因素,从预防及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其他等4个方面对我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予以划分。主要内容为:一是预防及应急准备方面,包括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二是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方面,包括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调查评估、排查和处置,风险防治区划编制,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三是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方面,包括一般、较大、重大灾害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同时,对发生在市县区域内的重大及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以及跨区域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事项,为减轻市县财政负担,尽快消除灾害事故影响,省级予以适当补助。四是其他方面,主要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改革未完成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处理方式。
从整体来看,《实施方案》对全省性或跨区域、重点应急救援事务,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体现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事务,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对地域性强、直面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明确下一步改革方向。
从具体来看,《实施方案》对有关内容予以进一步细化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有关定义。根据我省财政体制管理实际,明确省与市县是指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市。同时,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实施方案》中灾害事故指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
二是进一步增加有关条款。对照中央改革方案框架,结合我省应急救援领域建设情况以及目前工作开展情况,增加“省市县联合组织实施的全省性应急预案演练”、“省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基地)” 和“省区域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层应急能力”的建设、“全国性或全省性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和普查”等内容,并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是进一步厘清有关界限。首先根据立法权限确认省与市县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其次根据灾害事故级别启动权限,明确“重大及跨区域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评估”、“省启动重大应急响应及跨区域灾害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事项”、“一般和较大灾害事故有关事项”分别为省级、省与市县共同、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同时提出“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实施方案》配套措施
《实施方案》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注重改革衔接,形成良性互动等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求各级根据确定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确保各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要求各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