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0年起,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我省着力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在招投标制度建设、信息化水平提升、监管能力强化、案件查办等方面大力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专项整治过程中,反映出了理顺监管体制落实监管责任的紧迫需求,积累了众多行之有效的成果有待在制度上加以巩固。为认真落实2021年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任务,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长效机制,我省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出台目的
一是理顺监管体制落实监管责任。招投标活动涉及的部门多,领域广,现有的政策文件仅对住建、交通、水利、工业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进行了职责分工。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以及一些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自愿进场交易的招投标活动,存在制度空白、职责不清,致使有的地方和部门互相推诿,有必要科学划分监管职责,明确监管主体,细化责任清单,夯实监管责任。
二是进一步巩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去年开展专项整治以来,全省上下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取得了良好成效,积累了众多行之有效的成果,如分行业统一全省招投标交易规则、制定统一的全省招标文件范本、开展招投标交易大数据分析、发布招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等。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大对深层次问题的综合治理,完善基础性制度包括行业评标办法、信用评价办法、业主委派评委的程序标准等。《意见》进一步巩固现有专项整治成果,深化完善招投标基础性制度和机制。
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今年2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提出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地方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落实招投标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包括四个方面:合理划分监管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投标指导协调和工业项目(含能源)、代建单位招投标监督,各级住建、交通、水利、商务、卫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行业实施监督。明确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牵头责任,包括编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出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对委托下放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的,应规范执行方式和程序。落实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主体。包括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管、对本行业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范畴但达到招标金额、企业自愿进场交易的国有投资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标项目的监管等。明确招投标活动具体监管职责清单。具体包括对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评标活动进行、办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切实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六个方面:严格审批核准招标事项。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同步提出,并在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已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不得随意改变。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加强对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等环节的内部管理,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建立分行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体系,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编制发布各类招标文件范本,招标人应当使用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投标,积极完善不见面开标、电子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电子保函、在线签约、电子归档等技术规范。规范评标活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委派业主评委,确需委派的,应当出台专门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程序、条件等。加强标后监管,健全完善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禁止性规定和极特殊情况变更制度,全面推行标后履约人脸识别系统。
(三)积极创新招投标监管机制。包括四个方面:合理确定监管方式和重点。有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配合机制。推行行政监督电子化,开发建设电子招投标监管平台,实现对电子招投标的全程闭环管理。建立健全大数据分析监测和实时预警机制,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充分运用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大数据分析中心和实时监测预警机制。深化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全面记录并归集共享各类信用信息,定期公布严重失信名单,构建全方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包括三个方面:积极构建良好的招投标制度环境。根据国家要求对招投标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整合并公布,2021年11月底前对外公布目录及全文。畅通招投标异议和投诉渠道。指导督促招标人公布接收异议联系方式,及时答复处理异议,推动实现在线提出异议、投诉和作出答复。建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机制,建立问题线索转办、督办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