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解读《湖南省关于委托第三方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6-02-12 14:45 【字体: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关于委托第三方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6〕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立法质量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湖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均对第三方参与政府立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第三方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与委托事项。《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立法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参与;明确可以委托第三方参与的政府立法事项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项论证、起草,相关事项的咨询、论证,立法评估、修改、清理等;为提高地方立法草案质量,特别明确了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具体情形。

  (二)关于团队要求与选聘规则。《办法》规定了选聘第三方参与政府立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符合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委托单位应当要求第三方组建具有立法工作经验、专业背景合理、分工明确、认真负责的工作团队,并实行团队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委托单位与第三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明确了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关于各方职责与工作要求。《办法》规定了委托单位是政府立法事项的责任主体,不得因第三方参与政府立法而不履行、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从工作进度、立法程序、技术规范、制度设计等方面加强对委托单位和第三方的指导;委托单位应当指导、督促第三方及其团队成员高质量完成相关工作,并遵守相关工作要求。 (四)关于成果验收与费用支付。《办法》规定第三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和立法工作方案交付工作成果;委托单位应当根据委托协议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对成果达不到交付标准或者验收未获通过的,委托单位应当要求第三方进行整改;委托单位应当依约及时足额支付费用,因客观原因导致协议终止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五)关于综合评价与结果应用。《办法》建立了第三方履约情况综合评价制度,明确由委托单位、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应当通报相关单位和第三方;规定委托单位在选聘第三方时,应当参考第三方工作团队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综合评价结果。

信息来源: 湖南省司法厅     责任编辑: 朱格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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