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外事侨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829 文号:湘价费〔2009〕8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8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7-18 签署日期:2009-07-01 登记日期:2009-07-18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7-18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外事侨务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和规范。现将清理后我省外事侨务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外事侨务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5大项,其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及范围明确如下:

1、护照费,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我省外事侨务办办理的湖南省境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人员因公出入我国国境,用于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明的证件工本费。

2、《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是指由国务院港澳办授权我省外事侨务办办理的湖南省境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人员因公出入香港、澳门时的通行证明的证件工本费。

3、《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手续费,是指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对本省因公赴港澳人员根据前往目的地和派出执行任务性质以及往返次数规定进行签注时收取的费用。

4、签证、认证代办费,是指经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地方单位代当事人到国外驻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护照签证、领事认证时收取的费用。

5、代当事人填写外国申请表代办费,是指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护照签证时,各国驻中国使领馆要求当事人用英文填写相关表格,省外事侨务办为其代办时收取的费用。

二、全省外事侨务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加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三、省外事侨务办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范围(含减免范围)及标准进行公示。

四、外事侨务系统内举办(含各级机关和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三个月以内的短训班收费,由主管部门另行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五、省外事侨务办接本通知后,应及时督促各执收单位持本通知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二○○九年71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外事侨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九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外事侨务  行政事业  收费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外事侨务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7月3印发

                                      校对:王继全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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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外事侨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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