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先进制造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建设一批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先进制造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5月15日
湖南省先进制造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
认定建设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工信部人〔2022〕138号)有关要求,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优势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一批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为持续用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提供坚实人才支撑,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湖南省先进制造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托具有一定协同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建设运营,以体制机制创新、配置和用好工程师为主线,聚焦广大中小企业“引不进、留不住、养不起”高水平工程师以及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难、推广难等问题,以“1个特色产业集群+1个共性技术平台+1批共享工程师”为核心模式,助力龙头骨干企业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提升产业生态主导力,为企业提供人才共享、培养培训、协同攻关等服务,分行业分区域培育建设的一批特色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的协同平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共享工程师,一般是指依托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平台,通过柔性引进、项目合作、技术兼职、顾问指导等方式,面向企业或创新主体提供技术研发、创新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服务的工程技术人才。
第四条 中心建设坚持“产才融合、人才为本、普惠共享、以用为本”的原则,突出“投资于人”的发展模式,重点围绕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我省重点集群建设发展需要。
第五条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中心的统筹规划、预算编报、政策制定实施、认定评估和管理服务。湖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州工信局”)负责本地区中心创建工作的宣传摸底、申报材料审查、协同管理、配套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
第六条 中心是促进共性技术溢出,连接行业共性技术与企业个性化技术需求的桥梁,是助力工程师交流协作、能力提升和价值实现的平台。其核心功能与主要任务包括:
(一)集聚育强产业工程师队伍。聚焦全省重点集群建设和产业链发展需求,健全区域化、多渠道引才机制,通过直接聘用、“双聘制”、项目聘用、柔性引进等方式,吸引集聚全省乃至国内外高水平实战型工程师,并服务推动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申报工作。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产业园区、行业组织等产学研用主体资源,通过短期培训与长期培养相结合、理论授课与项目实践相结合、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教学形式,构建以产业真实需求为导向、以解决复杂工程问题为核心的人才培养体系。
(二)构建高效协同创新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企业出题、政府助题、人才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的协同创新模式,用好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集群促进组织等机构创新力量,整合区域内工程师人才、实验设备、场地等创新要素以及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企业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资源,探索建立区域产业人才图谱,分析产业前沿动态与技术发展趋势,搭建高效能人才供需平台。围绕迁移性强、覆盖领域广、拓展空间大的共性技术,通过“自研+共研”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不同行业领域工程师协同开展产业化应用开发,共同推动解决行业共性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成果转化难题,实现共性技术在产业链上下游的纵向延伸和不同产业链间的横向转移,充分发挥行业共性技术辐射溢出效益。
(三)创新工程师使用激励机制。搭建工程师交流和工程解决方案供需对接平台,实行工程师队伍的弹性配置,通过“揭榜挂帅”、在线问诊等形式,推动工程师与企业需求跨组织、跨地域、跨领域“一对多”精准对接,有效发挥工程师的创新能力。积极探索市场化的收益分配机制,通过项目奖励、知识产权入股分成等多元化分配形式,激发工程师创新动力。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为导向的能力评价与职业发展体系,打造引才聚才、人尽其才的工程师成长生态。
(四)强化协同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围绕重点企业技术产品创新需求,组织工程师团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技术服务与系统解决方案,支持企业破解技术瓶颈、优化生产工艺、开发新型产品,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形成可应用、可推广的工程成果。聚焦重点产业集群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发展方向,通过团队组建、资源协同等方式,围绕关键指标开展概念验证、技术熟化、产品预研、工程应用、商业转化等系列工作,推动共性技术的产业化应用、技术标准制定与工艺适配,驱动产业向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转型升级。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中心应紧密对接区域特色产业需求,依托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基础和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特别是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布局情况开展培育建设,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具有一定协同创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社会团体组织;
(二)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稳定的经费保障;拥有专职运营团队,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
(三)主攻产业方向清晰,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
(四)拥有一定规模的专兼职工程师队伍,有较好的工程师协同网络,具备一定的组织跨单位工程师开展联合攻关与服务的能力,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人才培养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拥有一定研发、中试或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
(六)拥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资源整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七)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记录。
第八条 申报认定流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市州工信局组织初审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公示认定名单、发文认定。
(一)申报推荐。由市州工信局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和企业需求,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牵头单位进行申报(支持整合现有创新平台进行建设)。申报单位需编制详细的建设方案,填写《湖南省先进制造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申报书》,经市州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申报材料的复核和专家集中评审,视情况组织实地核查。
(三)公示认定。根据集中评审结果,综合考虑集群布局、产业发展、企业需求等因素,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入围名单,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议审定后,在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文认定为“湖南省先进制造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
第九条 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与基础保障、人才集聚与协同、人才培养与价值实现、公共服务与产业赋能、附加项等,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十条 公示认定后,中心对照建设方案开展工作,定期开展工作总结和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等进行实地走访,开展服务指导。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出现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保密安全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发生重大数据泄露、侵犯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纠纷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申报单位,取消当次申报资格。
第四章 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认定后设立为期一年的培育期,培育期满后,通过材料评审、线上复核等方式,对中心的培育成效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认定。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通过评估的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各中心应于每年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人才集聚、平台建设、技术服务、机制创新、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使用情况及主要成效等。
第十四条 对不配合定期总结、评价或建设期满评估等相关工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弄虚作假,及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未开展实质性协同活动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不再适合承担中心工作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直接撤销认定,并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中心的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资金支持,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运行成效显著、模式创新的中心,将进行宣传推广,组织经验交流,在工信部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试点示范项目等申报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对作用成效明显的中心,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纳入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申报及工程师职称评审范围。
第十八条 支持中心之间、中心与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等平台开展交流合作,加强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鼓励各中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探索示范带动全省先进制造业协同创新体系建设的建设模式、赋能路径等。
第十九条 鼓励市州、县市区、园区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在运营经费、场地租金、活动组织等方面给予中心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细则施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